根河市人民*府关于年
禁渔期禁渔区渔*管理的通告
(一)根河市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
(二)额尔古纳河根河段哲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萨吉气管护所以东,根河上游(°32′50″E,51°11′30″N)至约安管护所内(°15′15″E,51°1′25”N)根河沿线干支流、湖泡、湿地等区域,是鱼类产卵场和洄游的重要河道,划为根河市常年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一)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期间因繁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根河市重要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必须经根河市渔业行*主管部门审核,由呼伦贝尔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渔*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渔业行*主管部门要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电鱼、*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渔*人员在野外执法时,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行*处罚决定。
三、实施时间本通告自
年5月1日起实施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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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
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待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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