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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2 1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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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人民*府关于年

禁渔期禁渔区渔*管理的通告


  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绿色、安全、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们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简称《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市年禁渔期、禁渔区管理,通告如下:一、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

(一)根河市禁渔期为5月1日至7月31日。

(二)额尔古纳河根河段哲罗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萨吉气管护所以东,根河上游(°32′50″E,51°11′30″N)至约安管护所内(°15′15″E,51°1′25”N)根河沿线干支流、湖泡、湿地等区域,是鱼类产卵场和洄游的重要河道,划为根河市常年禁渔区。

二、禁渔管理。

(一)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捕捞或者收购、运输、储藏、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禁渔期间因繁殖、科研等特殊需要,在根河市重要渔业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范围的,必须经根河市渔业行*主管部门审核,由呼伦贝尔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渔*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渔业行*主管部门要与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渔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规定,电鱼、*鱼、炸鱼以及私捕滥捞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渔*人员在野外执法时,对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暂扣捕捞许可证、渔具、渔船,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行*处罚决定。

三、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

年5月1日起实施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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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

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待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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