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羊为大家推送
盐田法院年度
十大典型案例第三篇
一起看看吧
LIST
目录
1
刘某某诉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小学学位管理案
2
王某某诉深圳市公安局西乡派出所行*处罚决定及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府行*复议决定案
3
郭某某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追缴社保答复意见及深圳市人民*府行*复议决定案
4
梁某、莫某某、贾某某、孔某某贩卖*品罪案
5
吴某诉龚某、深圳市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6
李某某诉康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7
王某、廖某甲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
8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行*确认案
9
深圳市中运兴亚物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10
永艺发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行*处罚纠纷案
03
郭某某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不予追缴社保答复意见及
深圳市人民*府行*复议决定案
承办法官
董学*
01
关键词
行*
社会保险待遇
离职
缴纳社会保险
02
裁判要点
职工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因其工作未满一个月而丧失,用人单位亦不能以职工工作未满一个月而拒绝履行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的义务。
03
案情简介
年1月5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从年1月5日起至年7月4日止。年1月8日,第三人为原告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年1月18日,原告办理离职手续,与第三人解除劳动关系。
年1月19日,第三人将原告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类型变更为停交。同日,原告向被告市人社局来访反映第三人未依法为其缴纳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请求被告市人社局要求该公司为原告补缴年1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原告另提交了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单、离职证明等材料。
年3月15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投诉处理答复意见》,称被告市人社局于年1月19日及年1月25日接到原告对第三人的投诉,投诉事项均为第三人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用。被告市人社局于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经调查认定原告在第三人处共工作14天,期间第三人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行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要求第三人缴纳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法律依据不足,被告市人社局不予支持。
原告于年3月19日收到《投诉处理答复意见》后不服,于年4月3日向被告市*府申请行*复议。年4月4日,被告市*府依法受理了原告的行*复议申请。年4月8日,被告市*府向被告市人社局送达了《行*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复议申请书副本。年4月16日,被告市人社局向被告市*府提交了《答复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年5月26日,被告市*府作出了《行*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意见》。原告于年6月5日收到《行*复议决定书》后不服,于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04
裁判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年11月30日作出()粤行初号行*判决:
撤销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深(光公)社稽投答[]E号《社保稽核(监察)投诉案件处理答复意见》;
撤销被告深圳市人民*府作出的深府行复[]号《行*复议决定书》;
责令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60日内对原告郭某某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宣判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府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0月14日作出()粤03行终号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为工作未满一个月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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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市人社局下属社保征收机构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用虽是实行按月申报缴费,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无需为工作未满一个月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应因工作未满一个月而丧失,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在年1月5日至年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于年1月8日为原告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于年1月19日将原告的社会保险申报类型变更为停交。第三人为原告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在原告离职后,第三人拒绝为原告缴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市人社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而非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意见。
因此,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意见》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市*府依法受理了原告的复议申请,综合审查了被告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后,作出了维持原行*行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但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应一并予以撤销。被告市人社局应对原告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06
专家点评
尤乐
深圳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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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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