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河市人民法院根据根河市司法局的建议,对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服刑人员姜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这是根河市首例社区服刑人员撤销缓刑案件。姜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年1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姜某于年1月26日,未经请假私自去往北京。年2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给姜某出具训诫书一份。金河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于年2月12日对姜某进行了警告。2月20日、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两次对姜某下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决定书。直至年2月28日姜某仍没有返回金河镇。针对姜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实,根河市司法局书面建议根河市人民法院撤销姜某的缓刑,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罪犯姜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随后,根河市司法局在根河市公安局的配合下,于年3月3日将姜某送往呼伦贝尔市看守所执行刑罚,消除了社会安全稳定隐患。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本案警醒社区矫正人员不能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自由是无限制的自由,而应当增强悔罪服法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加强教育学习,切实改过自新,做一个自觉遵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突显了司法行*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机构非监禁刑罚执行主体的身份,为进一步扎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根河市人民法院
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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