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开税雾》导读:
王某峰、王某在明知MTS公司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系伪造,且MTS公司涉嫌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的情况下,认定MTS公司善意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出让MTS公司补缴已抵扣的税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行*处罚决定书》。
王某峰称:自己作为原N县国税局稽查局长,是按照市局审理委员会的意见办理MTS公司的案件,自己只是执行了市局的意见。经再审法院审查,现有证据充分证实王某峰实施了以下行为:
其一,王某发出复查函,在办理过程中,王某峰等人应当进行实地外调取证,但到达目的地后,并未实地取证,而是接受涉案公司的吃喝招待,并接受由涉案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
第二,年10月31日收到海关复查函后,王某向王某峰汇报,回复内容为涉及尔克利、金丝教两个公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伪造的。真实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单位名称不是这两个公司,另外货物名称不一致。尔克利、金丝敦两个公司的货品是钢材,而真实的货品是大豆。王某峰把回复函放在了办公室书柜里面予以隐瞒,并不让王某继续汇报,且在年3月份,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到稽查局调取MTS公司案卷时,王某峰把海关协查回复函放在王某办公室书柜下面的地板砖上藏起来了。
其三,依据上述情况,N县仅做出补缴税款的决定和不予行*处罚决定书。
其四,王某峰将涉案方提供8张海关假证明作为实地外调取证的证据予以汇报,且未汇报收到海关回复函一事。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申诉人王某峰在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本案中,王某峰作为调查处理涉案企业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员,在已经掌握了涉案企业涉嫌犯罪的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出于私情私利,实施了上述隐匿客观罪证、虛假调取案件证据、虚假汇报案情,明知涉案企业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而不提出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客观处理意见,直接造成涉案企业只受到行*追究的处理结果,严重违背了职责。其在案件当中起的是主要作用,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
王某峰、王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再审刑事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裁定书
()豫13刑再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峰,男,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年4月起在河南省N县国税局工作,年4月至今任N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住河南省N县。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挪用公款罪,于年5月13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于年5月1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年5月17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挪用公款罪,于年5月26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年5月27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年11月14日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高运生,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年起在河南省N县国税局工作,年5月至今任N县国税局稽查局选案科科长,住N县。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年6月2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年10月2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于年6月2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峰、王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26日作出()豫刑初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峰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被告人王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2月8日作出()豫13刑终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人王某峰上诉,维持原判。年4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问题,要求我院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进行再审。年5月11日,本院作出()豫13刑监3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珂、袁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峰及其辩护人高运生、原审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年6月,N县国税局风险管理办公室发现N县MTS金属有限公司、N县JSD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N县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出现重号、缺联等异常问题,于年7月12日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将N县MTS金属有限公司、N县JSD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税问题移交N县国税局稽查局调查。年10月14日,南阳市国税局就N县MTS金属有限公司、N县JSD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阳市尔克利金属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的问题风险派单给N县国税局稽查局,该案件由N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王某峰办理,选案科科长王某协助办理。年10月22日,王某对三家公司抵扣税款的发票向江阴等地海关发出协查函。年10月23日,经N县国税局安排,王某峰、王某、稽查局李某1、征管科科长杨某、纳税评估科科长王某1、城区分局王振宇六人针对三家公司的问题外出到广州番禺海关、青岛大港海关、防城海关、新港海关进行实地外调取证。在外调期间,王某峰、王某等六人多次接受N县MTS金属有限公司张媛柯等人的吃请、旅游。此外,王某峰收取张媛柯给予的红包现金元,王某收取MTS公司安排人员给予的红包现金1万元、玉石项链1条。王某峰等人在未实地外调取证的情况下,对张媛柯安排人员提供的8份假海关证明予以认可。年10月31日,N县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郑某收到江阴海关通过邮*快递发送的票号为23121126-L02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后转交给王某。随后,王某向王某峰汇报江阴海关回复MTS取得的该张海关缴款书与江阴海关比对不一致,王某峰告诉王某“别往外说”,将此事隐瞒不报。年11月9日,N县国税局城区分局张某2收到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对N县MTS金属有限公司取得票号为0207-L02的海关缴款书重号的问题进行协查。同日,张某2将该份协查函交给王某峰。年11月14日,王某峰、王某在明知MTS公司取得的票号为23121126-L02、0207-L0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系伪造,且MTS公司涉嫌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犯罪的情况下,认定MTS公司善意取得票号为0207-L02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出让MTS公司补交已抵扣的税款.64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不予行*处罚决定书》。年11月29日,N县国税局稽查局王某峰等人向南阳市国税局汇报MTS公司涉税案件情况,王某峰将8张海关假证明作为实地外调取证的真实有效证据予以汇报。年12月1日,南阳市国税局征管科认为案件处理结果有问题,将该案转交给南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处理。
年1月16日,南阳市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处罚事项告知书,决定对MTS公司处以2.1倍罚款.04元,并将税务行*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MTS公司负责人钟平波。年1月23日,经南阳市国税局审理会研究后决定对MTS公司处以2.1倍罚款.04元,并加收滞纳金.45元,共计.49元,将案件退回N县国税局稽查局查办。被告人王某峰将罚款及滞纳金共计.49元存入自己的村镇银行卡上。年3月27日,N县国税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意见书》,认定MTS取得的0207-L0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虚假,对MTS公司处以2.1倍罚款.04元,并加收滞纳金.45元。年3月27日,王某峰将该款转出.49元上交国库,王某峰获取孳息元,卡内余额.06元。
年5月11日,王某上交N县国税局监察局赃款1万元现金,玉石手链一串。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峰主动退赃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峰、王某供述,证人李某1、李某2、华某、张某1、张某2、王某1、王某2、杨某、邢某、曹某、郑某、李某3等人证言及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任命文件、N县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银行卡明细、南阳村镇银行N支行出具王某峰存款往来情况说明、N县金斯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N县MTS金属有限公司、南阳市尔克利金属有限公司营业执照、N县JSD金属材料有限公司、N县MTS金属有限公司、南阳市尔克利金属有限公司抵扣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N县JSD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抵扣的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复印件的函、五矿钢铁上海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中国邮*速递公司南阳分公司北京路营业部出具江阴海关发送的快递流程、航班记录、N县国税局出具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N县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风险管理平台台账、N县国税局城区分局于年11月9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0202100007-L02缴款书核查函的抵扣凭证审核函界面及详细内容、N县国税局稽查局关于N县MTS金属材料有限公司、JSD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核查情况说明、南阳市尔克利金属有限公司核查情况说明、税务处理决定书、不予税务行*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N县国税局稽查局出具情况说明、N县国税局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N县国税稽查局12号税务检查通知书,N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2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N县国税局稽查局王某、李某1从MTS公司调取记账凭证和账簿、南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关于N县MTS金属有限公司案件情况说明、南阳市国税局9004号税务稽查报告、N县国税局*策法规科出具N县国税局税收执法督查处理意见书、N县国税局监察局出具证明及登记表、N县国税局出具的王某1等人报销用票据、抓捕嫌疑人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峰、王某作为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峰、王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经查,被告人王某峰、王某在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峰、王某所具有的犯罪性质、犯罪地位、犯罪后果、认罪态度、自首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峰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于刑事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峰上诉称: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原审量刑重。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和原审相同。且证据经原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峰、原审被告人王某作为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王某峰上诉称在本案中作用较小,原审量刑重的理由,经查,王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从轻情节,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王某峰称:自己作为原N县国税局稽查局长,是按照市局审理委员会的意见办理MTS的案件,自己只是执行了市局的意见,原判处罚太重,请求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理由:一、本案是由南阳市国税局出具意见,N县国税局执行,自己只是执行人员。二、曹某被判免于刑事处罚,自己也应当免于处罚。三、自己有立功表现。再审应予以考量。
原审被告人王某称:自己啥也不知道,被连累了,最好判自己无罪。
检察机关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关于王某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立功线索全部不能认定。不能作为认定王某峰有立功情节的依据。关于王某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峰作为原N县国税局稽查局长,是按照市局审理委员会的意见办理MTS的案件,王某峰只是执行了市局的意见,原南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曹某最终因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且认为自已不构成主犯,王某峰自己也应当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查,现有证据充分证实王某峰实施了以下行为:其一,年6月份N县国税局风险管理办公室发现本案公司所涉及问题,便于年7月12日通过风险管理平台将此线索移交给稽查局办理,同时年10月14日南阳市国税局也指派王某峰负责主办此案件,年10月22日王某发出复查函,在办理过程中,王某峰等人应当进行实地外调取证,但到达目的地后,并未实地取证,而是接受涉案公司的吃喝招待,并接受由涉案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第二,年10月31日收到海关复查函后,王某向王某峰汇报,回复内容为涉及尔克利、金丝教两个公司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伪造的。真实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单位名称不是这两个公司,另外货物名称不一致。尔克利、金丝敦两个公司的货品是钢材,而真实的货品是大豆。王某峰把回复函放在了办公室书柜里面予以隐瞒,并不让王某继续汇报,且在年3月份,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到稽查局调取MTS公司案卷时,王某峰把海关协查回复函放在王某办公室书柜下面的地板砖上藏起来了。其三,依据上述情况,N县仅做出补充缴税款的决定和不予行*处罚决定书。其四,王某峰将涉案方提供8张海关假证明作为实地外调取证的证据予以汇报,且未汇报收到海关回复函一事。上述事实充分证明,申诉人王某峰在共同犯罪当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本案中,王某峰作为调查处理涉案企业涉嫌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员,在已经掌握了涉案企业涉嫌犯罪的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出于私情私利,实施了上述隐匿客观罪证、虛假调取案件证据、虚假汇报案情,明知涉案企业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而不提出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客观处理意见,直接造成涉案企业只受到行*追究的处理结果,严重违背了职责。其在案件当中起的是主要作用,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而曹某案件与其行为不同,其是否构成犯罪并不影响王某峰构成主犯这一事实,故王某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全部不能成立。
本院再审查明,本院经再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一致。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峰、原审被告人王某作为行*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原审被告人王某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立功线索材料经查现无足够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王某峰及其辩护人称王某峰不是主犯,与客观事实不符,故其要求对王某峰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豫13刑终号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书海
审判员李卫
审判员陈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跃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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