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进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青海省人民*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24号)的相关规定,格尔木市人民*府决定对格尔木市年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西城区行*委员会。包括金南、金北等片区(具体以格尔木市年棚户区改造分解图为准)。
(二)东城区行*委员会。包括汽车站等片区(具体以格尔木市年棚户区改造分解图为准)。二、征收部门
格尔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联系人:曹志*联系—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