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论坛

首页 » 问答 » 地理 » 弘扬蒙古马精神以典为鉴弘扬蒙古马精神
TUhjnbcbe - 2024/8/15 5:09:00
北京专治男性白癜风的医院 https://disease.39.net/bjzkbdfyy/240812/a3rhiab.html
<

一、基本案情

年12月30日,根河兴林信用社与于某签订合同编号为根兴林农信个借字[]第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根河兴林信用社向于某发放贷款元,借款期限自年12月30日至年12月29日,共计12个月,确定年利率8.8%,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仍为约定借款利率年利率8.8%水平上加收50%,为年利率13.2%。年12月30日原告根河兴林信用社向于某发放了贷款并签订了借款借据。

年12月30日,根河兴林信用社与满洲里市中鑫远担保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根兴林农信保字[]第号的《保证合同》,满洲里市中鑫远担保公司为于某在根河兴林信用社处的万元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保证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截至年3月20日,被告于某尚欠原告根河兴林信用社借款本金元、利息.6元。

原告根河兴林信用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某与被告葛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截至年3月20日的欠付利息.6元;以上暂计:.6元;以及自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满洲里市中鑫远担保公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判解析

根河兴林信用社与于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满洲里市中鑫远担保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河兴林信用社依约足额发放了贷款,而于某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应向根河兴林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于某与葛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葛某并未在合同中签字确认,且根河兴林信用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贷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本院对根河兴林信用社要求被告葛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满洲里市中鑫远担保公司与根河兴林信用社签订担保合同,应对被告于某贷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信用社借款本金元,截至年3月20日的利息.6元,合计.6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2.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信用社自年3月21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3.被告满洲里市中鑫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根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林信用社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裁判意义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断涌现。根河法院妥善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对化解金融纠纷、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河法院设立法官驻金融机构工作站,于金融第一线解决各类矛盾纠纷,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摇篮里,对树立金融行业新风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文字:张可慧

原标题:《以典为鉴:弘扬蒙古马精神,根河法院在行动》

1
查看完整版本: 弘扬蒙古马精神以典为鉴弘扬蒙古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