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晚10点20分左右,根河市消防大队火灾指挥中心响起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有群众报警称兴安小区27号居民住宅楼6单元楼道内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市消防大队迅速出动2辆消防车12名指战员紧急扑救。
到达现场后,消防员发现起火物为停放在楼道内的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经迅速处置,10分钟后火灾被扑灭,烧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和人力三轮车各1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市消防大队负责人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严禁在居民住宅楼道内停放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放置杂物,保持楼道内的整洁和畅通。居民楼道内一旦发生火灾,在不清楚起火部位的情况下,不要选择盲目的逃生方法,应拨打报警电话,在家内、楼内等待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根河市融媒体中心
编辑:东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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